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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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23年“浙江标准”申报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3-08-07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各二级学院(部、中心),各部门:

根据《“浙江标准”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浙市监标准〔2022〕7号),现将组织申报2023年“浙江标准”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单位

申报评定“浙江标准”的单位应当为企业标准发布者或团体标准、地方标准的牵头制(修)订者(在标准制(修)订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),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在浙江省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,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、法规,具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;

(二)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,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、安全、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;

(三)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。

二、评价对象

现行有效且实施1年以上、符合“浙江标准”定位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标准:

(一)浙江省地方标准;

(二)在全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“浙江标准在线”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。其中,团体标准应由我省社会团体发布,申报时需经发布单位同意。

三、申报程序

(一)自愿申报。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提出申报申请。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,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:

1.“浙江标准”申报表。如实、完整地填写,包括如下主要内容:标准基本信息、申报项目简介、先进性情况、创新性情况、可行性情况、取得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,推荐单位意见等;

2.标准正式文本、标准编制说明、标准发布文件;

3.自我声明公开标准证明材料。申报项目应提供在全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“浙江标准在线”平台的证明材料;

4.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与《“浙江标准”申报表》相关的证明材料,包括文件、证书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表、统计数据等。

涉密项目须提交脱密申报材料。同一申报单位只能向一家单位提出推荐申请,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项标准,其中团体标准还应通过标准发布的社会团体盖章确认。

(二)单位推荐。省有关主管部门、在浙的国家部(委)属单位、各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。

四、相关要求

有意申报的老师请于8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科研管理部。

未尽事宜,请联系科研部,联系人:吴老师,联系电话:87760177,邮箱:13385040@qq.com

附件:

1.“浙江标准”管理办法(试行)

2.“浙江标准”推荐项目汇总表

3.“浙江标准”申报表

科研管理部